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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2014年11月14日 16:00  点击:[]

焦作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严格把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当在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党总支审定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必须经团组织“推优”后,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28岁以下的青年入党,要征求团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分党校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党小组和负责培养人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考察后,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填写考察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思想汇报以书面形式为主,每季度不少于一份。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每年对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党总支审议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员和群众座谈会、群众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公示。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经支部委员会研究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必须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范围一般在发展对象所在的单位内进行。

第十六条 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及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第十八条发展党员预审。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杜绝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由党支部提交发展对象的《支部综合考察报告(发展党员预审报告)》及有关发展材料,经所在党总支初审同意后上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预审材料。主要有:(1)支部综合考察报告(发展党员预审报告)。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的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政审情况及结论;党校培训结果;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及多数人意见;支部发展意见等。(2)入党申请书;(3)《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4)政审报告(含外调、函调材料);(5)本人自传;(6)团组织“推优”材料;(7)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座谈会记录;(8)公示、联审材料;(9)思想汇报;(10)党校结业证书及相关登记表。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召开支部大会。经学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方可召开;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出席会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请假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支委宣读后,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须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情况;(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6)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审时的材料一并报党总支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审议。党总支收到党支部上报材料后,要及时召开总支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将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由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审批预备党员。预备党员在党总支审议后由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时间为一年。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实践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宣誓仪式要严肃认真。新党员宣誓时,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读誓词的声音要宏亮、激昂。入党宣誓的主要程序是:(1)宣布预备党员名单;(2)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致辞;(3)入党宣誓;(4)正式党员代表讲话;(5)新党员代表讲话;(6)唱国际歌。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须向党支部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并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填写自我总结,党小组和党支部的鉴定意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及时主动向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1)本人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2)党小组提出意见;(3)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4)支部委员会审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形成支部综合考察报告;(5)预备党员转正公示;(6)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7)总支部审查;(8)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员发展工作的指导检查,认真抓好组织员和党支部书记的教育培训工作。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确定专人管理党员数据库和有关发展党员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焦大党字(2007)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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