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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2023年12月13日 08:57  点击:[]

焦作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等)而出国(境)的行为,所需费用个人自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从事管理人员。

第四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在职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审批、证件管理、登记备案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其他人员的审批、证件管理、登记备案等工作。离退休人员的审批、证件管理、登记备案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依据上级规定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焦作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副厅级领导干部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报经校党委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县级领导干部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报经校党委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科级干部应征求所在单位、党政办公室、校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分管或联系本单位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经校党委组织部报主要领导审批。

(四)其他人员须征求所在单位、党政办公室、校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分管或联系本单位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校人事处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依据经审批同意后的《审批表》,统一办理《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办人员持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八条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每次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三)应请假未请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管理”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集中管理的人员对象为学校所有管理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必要时,可对全校教职工的出入境证件进行集中管理。

学校县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经校党委组织部交由省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入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管理人员的证件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申领新的证件,要在取得证件后10天内按规定报备并上交证件。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审批后,持《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证件领用手续,并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集中保管。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规定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前及时上交证件。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若丢失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应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请注销或补办,并将注销手续或补办证件提交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四章 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出国(境)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权限和考勤制度进行审批。各学院部门应建立备案人员证件管理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备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或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的,或违规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瞒报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或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或未按审批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或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出国期限和行程,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考勤制度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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