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等)而出国(境)的行为,所需费用个人自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在职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审批、证件管理、登记备案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其他人员的审批、证件管理、登记备案等工作。离退休人员的审批、证件管理、登记备案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依据上级规定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焦作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一)副厅级领导干部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报经校党委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县级领导干部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报经校党委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科级干部应征求所在单位、党政办公室、校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分管或联系本单位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经校党委组织部报主要领导审批。
(四)其他人员须征求所在单位、党政办公室、校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分管或联系本单位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经校人事处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和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依据经审批同意后的《审批表》,统一办理《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办人员持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八条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每次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三)应请假未请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管理”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集中管理的人员对象为学校所有管理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必要时,可对全校教职工的出入境证件进行集中管理。
学校县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经校党委组织部交由省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入境证件交由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管理人员的证件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申领新的证件,要在取得证件后10天内按规定报备并上交证件。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按照本规定程序审批后,持《审批表》到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证件领用手续,并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集中保管。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规定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须在获得批准的出国(境)日期前及时上交证件。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若丢失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应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请注销或补办,并将注销手续或补办证件提交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四章 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出国(境)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权限和考勤制度进行审批。各学院(部门)应建立备案人员证件管理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备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或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的,或违规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瞒报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或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或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或未按审批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或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出国期限和行程,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校考勤制度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