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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党校校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1年03月30日 15:24  点击:[]

焦作大学党校校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是党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党校工作。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党委委任,由党委主要领导、党校校长、副校长、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学工等部及政治法律系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办学方针,讨论和决定党校的教学和学员管理工作,努力推进党校事业。

第四条 根据上级组织和党委的部署,研究、决定党校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重视调查研究,认真研讨党校建设和教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视党校教师队伍建设,选聘党校兼职教师,研究、解决他们教学、科研中的条件和问题。

第七条 校务委员要承担党校的授课任务或组织教学;要经常参与培训班的讨论、研讨活动,指导、启发学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党委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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