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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555人才工程” 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年11月09日 09:11  点击:[]

关于印发《河南省“555人才工程”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科技、教育、财政局,计委、科协,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河南省“555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555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日

河南省“555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21世纪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形势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根据人事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和《河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河南省人才资源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豫政〔2001〕55号)要求,2002一—2010年期间,在“333人 才工程”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实 施“555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人才资源开发的观念,以服 务于经济建设为出发点,以培养我省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为目 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尽快培养一批德才兼备、开拓创新、具有国内乃至世界先进水平的科技专家和在全省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学术技术人才,为新世纪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和后备人才支撑。

根据全省“十五”计划和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部署,到2010年,培养50名左右研究成果具有国内乃至世界领先水平的国家级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500名左右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在各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的省级优秀人才;5000名左右在各自学科、专业、工程、项目中起骨干核心作用,有发展潜力的省辖市级优秀人才。

二、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选拔范围。“工程”人选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选拔,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选拔。

(二)选拔对象。中国青年科技奖及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及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资助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及其他在当地和本行业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绩的年轻人才。重点是在保持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学术技术领域涌现出来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在我省经济

结构调整中急需的高新技术、财会、外贸、农业、法律“、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要求的WTO高级专门人才。

已入选“333人才工程”的,不再申报“555人才工程”的同一级人选,但可申报、评选为高一级人选。“555人才工积.”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待遇,适用于“333人才工程”人选。

(三)选拔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具有思想解放、求实创新、拼博奉献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在省内和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有较强的创新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学科建设和发展中能真正起到带头、促进作用,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省级“工程”人选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选拔与管理

(一)“工程”人选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出国家级推荐人选lO名左右,省级人选lOO名左右,省辖市级人选1000名左右。

省级“工程”人选选拔.的程序是:各省辖市人事局和省直各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向省人事厅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人选;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们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出的人选进行公示;确定人选名单,颁发《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证书》。

国家级“工程”推荐人选的产生。在每次省级“工程”人选评审时, 由评委会在省级人选的范围内择优评选出国家级“工程”推荐人选,经批准后上报人事部。

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根据“工程”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选拔。本级的“工程”人选,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建立“工程”人选考核制度。考核要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特点,主要从政治业务素质、学术技术成就、效益方面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省级人选的考核由各省辖市和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实施,考核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省辖市级人选的考核方式由各地和各部门确定。

(三)建立“工程”人选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考核,对“工程”人选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纪或其它不适于作为学术技术带头人行为的,要取消资格,收回证书。每五年对人选核定、调整一次,调整出的人选不再享受相关的待遇和优惠政策。以选拔和考核资料为基础,建立“工程”人选信息库。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工程”人选作用,稳定“工程”人选队伍。省级以上“工程”人选工作调动的,所在单位应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培养措施

(一)建立“555人才工程”与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对接机制。各省辖市和各部门向省报送的省级“工程”推荐人。选应从本级的“工程”人选中产生。我省向国家推荐的国家级“工程”人选,从省级“工程”人选中产生,以帮助入选人员拓展视野。扩大学术技术活动空间,快速提升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提高学术国际竞争地位。

(二)加大对“工程”人选的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资助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项目启动、科技攻关、发表论著等科研活动。进入“工程”的人选在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河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资助经费资助时,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搞好服务,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强化激励机制。进入国家级“工程”人选的,在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时,不占省人事厅下达给各省辖市、各部门的控制指标数。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在推荐政府特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时,若本地区和本部门有省级“工程”,人选。其报送的45岁以下人选必须从“工程”人选中产生。被评为省辖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在单位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各单位进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上岗。

(四)加强高层次人才群体建设,发挥“工程”人选在学术技术发展中的带头作用。围绕“工程”人选,依托国家或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加大对优秀人才培养、培训、51进力度,集中精干科技力量,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人才群体。人选所在单位要在资金和项目上对人。选进行倾斜,在工作上大力支持,营造培养年轻高层次人才的良好氛围。可根据岗位和任务需要,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灵活的方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工程”人选急需的人才或助手。

(五)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努力创造条件,支持“工程”人选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省选拔年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外进行中长期定向培训时,优先考虑“工程”人选。各地和各部门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从经费上予以保证,支持“工程”人选出国研修,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进修深造,参加国际和国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人选”所在单位每年至少要为其解决一次参加全国性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所需的经费,以帮助其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增强参与国内外科技竞争的能力。

(六)利用“工程”人选。的知识优势,充分发挥他们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各类学术团体、学术委员会要积极吸收“工程”人选参加并让其在其中担任一定的职务,使他们有机会参与重大学术技术决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聘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时,也要积极吸收学有所长、擅长管理的“工程”人选,安排他们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实践,充分挖掘和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七)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改善“工程”人选的工作条件,提高其生活待遇。被评为国家级“工程”人选的,按照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办〔2001〕10号)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5—8万元的岗位津贴。

回国工作留学人员进入国家级“工程”人选的,其工资、津贴、报酬等按照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的规定执行。

对省级“工程”人选,年度考核优秀的,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正常升级中个别考核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薪〔1996)5号)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各单位要妥善解决“工程”人选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摆脱繁杂事务的干扰。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各地和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采取发放岗位津贴和生活津贴等多种方式,对“工程”人选实行适当的激励政策。人选所在单位每年要为他们进行一次体检,并采取切实措施,改善他们的医疗保健条件。

(八)加大对“工程”人选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要在新闻媒体中宣传报道“工程”人选的主要工作业绩。各地和各部门要注意发现成绩突出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典型,对先进典型要重点宣传,以扩大“工程”人选的社会影响,推动学术技术带头人工作的开展,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

(九)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工程”人选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国情、省情教育考察活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爱国主义和解放思想、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为我省的观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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