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焦作大学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层组织的设置、任期和职数
(一)设置。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设立由党委会讨论决定;下设党支部的设立由组织部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审批。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50人以上和有学生的党员的院系、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院系、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会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院系设置;学生党支部按院系设置;管理、教辅、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直属支部和管理、教辅、后勤等部门的书记一般由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兼任。
(二)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期为两年。
(三)职数。党的基层组织的职数分别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1名副书记。
二、选举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委员会议。在任期届满前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并对任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
(二)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换届时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应召集全体党员参加的党员大会。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任期内的工作,经全体党员审议通过后,将书面报告交党委组织部。总结的主要内容:
1.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情况;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情况;
3.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严格党内生活,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等情况;
4.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下设党支部工作情况;
5.领导本单位工会、团支部、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情况;
6.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三)酝酿推荐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
(四)做好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工作的有关工作。
三、选举办法
(一)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具体实施。
(二)总支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名额的20%。
(三)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四)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五)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为当选。
(六)总支、直属支部的书记和副书记由新的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
(七)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直接等额选举产生。
四、选举程序
(一)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酝酿提名候选人。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集中党员提名情况,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和工作需要确定下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和书记、副书记人选名单,并报党委组织部。
(四)党委同意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正式选举。
(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报党委审批。
(六)各党总支下设党支部的选举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负责。选举办法、程序参照以上做法。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报党委同意后正式选举,选出的书记或副书记报党委审批,委员向党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