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是体现党内民主、进行党员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是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增强党支部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有效途径。为了提高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党总支的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直属党支部的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参加范围为支部所属全体党员,一般应吸收同级行政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可结合年中或年末总结时一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
第五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上,每名党员都要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深入进行剖析,深入查找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观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分析根源。具体要检查、总结以下九个方面的情况:(1)理想信念方面的情况;(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3)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4)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包括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和当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以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党员个人作出牺牲时的表现情况;(5)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情况;(6)执行党的纪律、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⑺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8)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9)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情况。
第三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程序
(一)会 前
第六条 确定主题。应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党组织和党员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上级党组织已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的,要结合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将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并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制定方案,下发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主题、程序、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征求意见方式等,一般要提前7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 组织学习。要针对会议的主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确定学习篇目,采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与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学习要坚持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
第九条 征求意见。要在向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通报组织生活会的时间和主题的基础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他们对每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反馈意见。党支部对收集到的意见认真进行梳理,除属于人身攻击、发泄私愤的意见外,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分别向每个党员“原汁原味”地如实进行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
第十一条 开展谈心活动。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支部书记与每个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普遍谈心。要保证谈话数量,支部党员人数少于20人的,党员之间要普遍谈心;多于20人的,谈心人数应不少于20人;并要与一定数量的群众谈心。通过广泛谈心,相互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和不足,沟通思想,增进团结,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 撰写发言提纲。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谈心、支部反馈和征求意见情况,认真撰写发言提纲。要认真回顾总结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改进措施。
(二)会 中
第十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采取先支部书记,后支委其他成员和普通党员的顺序,按照“一人谈、众人帮、逐人进行”的方式进行。每名同志都要开诚布公,坦诚相见,既进行深刻的自我批评,也对支部班子和其他党员负责任地提出批评意见。自我批评,要严于解剖自己,敢于正视缺点、不足和错误;对别人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相互批评要讲党性、讲原则,敢于触及实质性问题,不隐瞒观点;同时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不搞无原则纠纷。
第十五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每名党员都要针对 “领导点的、群众提的、自己找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要明确整改时限和目标,并公开做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党支部要对评议差的党员落实专人进行谈话和教育帮促,使其尽快向先进转化。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每次组织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的基本要求是:(1)明确专人记录;(2)用专用的记录本或同规格的记录纸;(3)记录的开头部分,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缺席(注明原因)和列席人员名单、主持人、记录人等;(4)会议内容要按议定的顺序记录;(5)尽量采取详细记录法,也可根据情况,把详细记录和摘要记录方法交叉起来运用;(6)记录要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要避免遗漏。
(三)会 后
第十七条 通报会议情况。组织生活会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组织生活会的情况。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等。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可以通过公开栏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对因故没有参加会议的党员,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八条 报送会议情况。组织生活会后,应在一周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书面报告、会议记录、整改措施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督促检查。要根据整改的内容,经常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整改的效果。一是自我检查;二是党员之间、支部委员之间相互检查;三是请群众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通过自我反思、相互谈心、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同时,本次组织生活会要解决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要作为下一次组织生活会的一个议题,通报问题解决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搞好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上次组织生活会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组织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交心谈心,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为开好组织生活会当好表率。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党员之间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开展同志式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支部书记请假。请假者超过五分之一的,不得召开组织生活会。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
第二十四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六个不开”,即征求意见不深入的不开,谈心不广泛的不开,发言材料达不到要求的不开,参加会议的党员达不到规定数量的不开,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不能到会的不开,上级党组织未派人参加的不开。
第二十五条 要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作为评价组织生活会的主要标准,做到“八看”:看是否准确地讲出了个人存在的问题,讲清表现,认清危害;看对党组织指出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是否有正确的态度,并做出实事求是的回答;看是否能从主观上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思想认识是否深刻;看改正方向是否明确,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针对性;看与会党员之间是否相互开展了批评;看批评是否触及被批评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从思想深处帮助其寻找根源;看通过开展批评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看对党员承诺情况是否进行了检查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召开前3-5天,党支部应将组织生活会准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做简要汇报,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五章 加强对党员组织生活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重点从方案制定、主题确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党员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并派人参加所属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组织生活会开得不好的,要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差的要责令重新召开,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开好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检查支部班子(党小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勇于承担责任;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对其他同志逐个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并虚心接受批评,带动和引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九条 加强考核监督。要把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列入党建目标考核,并作为考核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注意检查、总结党员组织生活会的情况,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推进党员组织生活会深入开展。同时,要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鼓励基层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
第三十条 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流动党员需在流入地参加党组织生活,并遵守流入地党员组织生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